出售今年之興櫃公司股票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95年度取得時為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96年度出售時已申請並登錄為興櫃公司,則該筆股票買賣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以出售時之股票性質作判斷,出售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才須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取得時為何種性質之股票則在所不問,所詢出售時已屬興櫃公司之股票,該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