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改建中出售,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地上建物拆除後並經建築管理機關核准拆除改建,於使用執照尚未核發前或在核發當日出售土地者,申報移轉現值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應按拆除改建前房屋使用情形查核該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若房屋拆除改建完成且已核發使用執照後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論建築完成核發使用執照至出售土地期間長短,則按新建房屋使用情形核課土地增值稅。
因此,民眾若在拆除改建期間,使用執照尚未核發前即出售土地,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其查核期間,應自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戶籍並未遷離該址,且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反之,房屋改建完成並已核發使用執照後,則自用住宅之查核,應根據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新建房屋之使用情形如果符合前述規定者,均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拆除後未申請改建者,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為保障民眾權益,若對上述情事有任何疑義,可利用本處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查詢,承辦人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