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移轉稅捐處服務更便民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為便利納稅人房屋典賣、移轉時,按其持有房屋月份繳納房屋稅及落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目,以提升為民服務效率,將於97年1月1日起推動房屋稅即予開徵業務及簡化契稅申報流程。
房屋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稅每年徵收1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圴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3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財政部9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101號函釋:「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期前之房屋稅,除有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三種情形外,應不得於開徵日期前提前開徵。」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因目前契稅業務係委託本轄鄉鎮市公所代徵,致造成納稅義務人或地政士,於申報契稅案件時,因「查欠業務」須奔波於鄉公所及稅捐處。緣於上述規定,造成徵納雙方爭議及不便,稅捐處為解決是類問題,遂決定自97年1月1日起對於房屋典賣、移轉案件,賣方(前業主)於持有期間應負擔而未屆法定開徵日期前之房屋稅,由納稅義務人切結後,辦理提前開徵業務;及「查欠業務」由鄉鎮市公所契稅承辦人員於審查契稅申報書時併同辦理,免由契稅申報人或地政士奔波於鄉公所及稅捐處。
稅捐處表示,為使相關人員了解新措施,訂於96年12月14日上午9時,於該處二樓會議室辦理講習會,有興趣民眾可自由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