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營所稅漏報所得額,除補稅外,須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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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漏報收入或虛增營業成本及費用者,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因漏開發票致營業收入少報,或因取具虛設行號發票,虛增營業成本、費用,致當年度所得額短計者,除核算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的規定按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查獲某營利事業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業收入部分,短漏開發票金額2百餘萬元,漏報所得額54餘萬元,該局於加計漏開發票漏報收入後,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3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依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