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時向稅捐處申報,您的荷包才不會縮水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的課徵是依房屋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稅率分別為1.2%、3%、2%。如果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徵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該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均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房屋變更使用,在當月15日以前申報者,當月份起即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後申報者,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房屋典賣、移轉改課月份之認定亦同。
該處同時指出,除了房屋稅可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徵外,如該房屋兼作自用住宅使用,其地價稅亦可按比例分別課徵一般土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稅率。換句話說,如果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未及時申請,事過境遷稅捐處是無法追認房屋使用情形的。反過來,如果您原來供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變更為營業用而未及時向稅捐處申報,將來被稅捐處查獲,只要在五年之內都還可以補稅,甚至於會被處罰,實在划不來,所以還是依法誠實申報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