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民宿」業應考量稅捐之負擔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由於近來觀光業景氣熱絡,尤其是每逢例假日旅遊人潮更是絡繹不絕,相對的也帶動住宿之需求,因此「民宿」業之經營也因運而生,但一般民眾並不知申請「民宿」登記後,會衍生稅捐課徵問題,有些經營「民宿」業者,在年節才有住宿者,其餘時間並無人住宿,但原可享有之租稅優惠確因經營「民宿」而未能再符合適用,二者之間也許必須考量孰輕孰重。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所謂民宿者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也就是原來是屬於「自用住宅」或「農舍」之房屋,以全部或部分房間,提供作為旅客住宿處所,並向住宿者收取房間租金之行為即為「民宿」業。而對於因經營「民宿」致房屋用途之變更,相對產生之稅捐課徵問題,更需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以維自身之權益,對此稅捐處提出以下說明。(一)地價稅部分:房屋提供作為旅客住宿,已不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其房屋基地之土地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係依法興建之「農舍」,提供作為旅客住宿,已非供農民使用之「農舍」性質,其用地已不能認定作為農業使用,應依規定改課地價稅。(二)房屋稅部分:房屋提供作為旅客住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辦營業登記,房屋稅可按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三)營業稅部分:依行政院觀光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房屋提供作為旅客住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稅捐處指出;經營「民宿」業者對於稅捐之核課,若仍有疑義或需再詳細瞭解者,該處竭誠歡迎來電洽詢,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
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