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親屬如有所得均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等10大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說:綜合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固然可增加免稅額,但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也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如漏報受扶養親屬之所得,經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個別通報總歸戶後就會減少退稅或增加應納稅額甚至因漏報所得造成違章被處以罰鍰。而在電話查詢補稅及退稅案件中,發現最常被遺漏申報受扶養子女就學打工取得之薪資所得及父母親的利息所得、營利所得(股利憑單)、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幾項所得。
該局表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瞭解受扶養親屬所得情形,如有前述各類所得皆應一併申報並正確計算應納稅額,減除已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先行繳清稅額再申報,才是完成一年一度綜合所得稅申報。【#995】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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