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等除須辦理遺產稅之申報外,若死亡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高於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時,仍應一併代其申報綜合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10月份處理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中,都發現有納稅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當年度綜合所得已達到應辦理結算申報標準卻漏申報之補稅案件。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申報方法如下:
(一)死亡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住的配偶,應以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二)死亡者如無配偶,則以死亡者為納稅義務人,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減除,則依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如對綜合所得稅申報有疑問,可直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就近稽徵所詢問。【#994】
新聞稿提供單位: 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李美苓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