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水族館銷售觀賞魚及水草,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營水族館銷售水族活體、水草及觀賞魚飼料等貨物,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營業人銷售該類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係指攸關民生經濟之農、林、漁、牧產物及生產農、林、漁、牧產物所用之飼料,對於提供休閒娛樂之用之產物則排除免稅之適用。
上開所稱飼料,係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包括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對於觀賞用魚飼料則排除免稅之適用。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開設寵物店,販售寵物及相關之物品,或從事寵物美容,或經營寵物旅館,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及勞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99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丙辰 聯絡電話:3317077轉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