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無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呢?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詢問,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關於戶籍登記方面,有無需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呢?花蓮縣稅捐處表示,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一般買賣案件如在訂定契約日起30天內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以訂定契約當日有無辦竣戶籍登記為審核標準,超過30天才向稅捐處申報則以申報當日為準,若為法院拍賣案件則以拍定日為準,只要審核時符合上列土地稅法戶籍設籍的規定皆符合申請條件,並無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有關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則有一年期間的限制。稽徵機關會審核出售土地前一年有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在這一年期間內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時間即使很短暫,還是不符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請民眾注意。民眾若土地增值稅或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時,歡迎利用該處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洽詢,承辦人員竭誠為您服務與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