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拍賣原欠繳稅款仍須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有納稅人電話詢問其房屋已被法院拍賣了,何以接到稅捐處催繳房屋稅通知書,追討其已被拍賣房屋的房屋稅?
  稅捐處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換言之,法拍屋之買受人應自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負房屋稅之繳納義務,而被拍賣人仍應負擔拍定前之房屋稅,故房屋被拍賣,拍定前之房屋稅仍由被拍賣人負擔,拍定後則由買受人負擔。
該處並表示,房屋稅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的房屋如果使用情形有變更,例如不作營業用而改住家用者,應該在變更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由於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起就可按申請後使用情形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則自次月起改課。民眾如果還有不了解的地方,請撥該處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有專人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