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民宿管理辦法合法登記之民宿不得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謂民宿,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的定義,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近年來民宿旅遊大為盛行,行政院為推動觀光業的發展,訂定民宿管理辦法,並給予租稅優惠。

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表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依住宅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過上開優惠僅限於依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提出申請,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合法經營的業者方能適用;住房未依法申請登記而作為民宿使用,屬違規營業行為,自無上開租稅優惠之規定,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