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有重複繳納稅款者,稅捐處主動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全部土地之地價總額採累進稅率課徵,不論您在高雄縣有幾筆土地,僅有一張繳款書。96年度地價稅有重複繳納稅款之納稅人不用心急、懊惱多繳稅款。該處為加強服務品質,對房屋稅、地價稅等經電腦銷號後而發現重複繳納稅款者會主動退稅,無需納稅人另行申請。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處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納稅人有無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則依規定辦理抵繳,同時產出「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抵繳後如尚有餘額則併同退稅支票以雙掛號郵寄受退稅人。
該處並提醒受退稅人收到退稅支票後,請於支票兌領有效期限內,儘速持向銀行兌領,以免逾發票日一年解庫後徒增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