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仍會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款逾限繳日期未繳納,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雖由行政執行處受理申請准予分期繳納,仍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說明,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該局指出,行政執行處執行法之滯納稅捐案件,皆係稅款逾期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者,稅款逾期未繳,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滯納期限屆滿後,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含繳納當日),就其應納稅捐之合計數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每年1月1日公布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一併徵收,縱經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准予分期繳納,尚不得免除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額繳款書,如經查對無誤應儘速依限繳納,稅款逾限繳日期未繳納,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處強制執行,向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者,仍應依限繳納或提前繳納,以免遭廢止分期或加徵滯納利息,徒增困擾。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973356分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