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傳銷事業相關營業稅疑義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參加傳銷事業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以及辦理營業登記後如何開立統一發票疑義?
該局說明,以個人名義參加傳銷事業,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又不論其是否辦理營業登記,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傳銷商品時,均應取得傳銷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如以個人名義參加傳銷事業因無固定營業場所,未辦營業登記者,應取具二聯式統一發票;如該個人已辦理營業登記,即以營業人身分參加傳銷事業者,應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作為其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以營業人身分參加傳銷事業,其銷售傳銷事業商品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因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傳銷事業給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填具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蓋章後,交付傳銷事業;另其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獎勵金,應按佣金收入處理。應由營業人開立佣金收入之統一發票交付傳銷事業,並非以進貨折讓方式處理。
該局籲請營業人留意此二類處理方式之不同,以免誤用。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