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註銷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依法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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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如尚有存貨及固定資產,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因其性質與銷售相同,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請註銷登記後,如尚有存貨及固定資產,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至轄區所屬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松山分局賴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