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信託房屋與歸屬權利人應檢附文件及申報期限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以房屋為信託財產,在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之30日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上開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時,因信託契約書已敘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該歸屬權利人,因此,應檢附之文件為該信託契約書,如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之文件;至於30日申報期限則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此外,如申報之契價,未達到申報當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可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按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計課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