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無須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財團法人如無法從事目的事業,將所有房屋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則不屬於上開契稅條例第2條之課稅範圍。
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因為受政府法令限制,無法從事另一目的事業而捐助設立另一個財團法人,在該新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房屋,並訂明於捐助章程者,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因此,不屬於契稅之課稅範圍,可免報繳契稅。但對於已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捐贈房屋,則屬於贈與性質,受贈之財團法人應按贈與課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