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工業用地未直接供工業(廠)使用,不得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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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直接供工業使用之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因此,位於工業區土地或工業用地,如果閒置或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使用或變更非工業(廠)使用者,依上開規定自無適用工業用地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應按一般稅率計徵。
該處表示,在工業區土地或工業用地,原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建廠並供工廠直接使用,經核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者,如因原核准設立之工廠已停工,而另設立營利事業商號提供銷售或展示商品營業使用或變更供其他非工業(廠)使用,其原適用工業用地計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已消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自次年期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籲請土地所有權人如期申報,以免逾期申報發生漏稅受罰。
該處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62、298。免費電話:0800-82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