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處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可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二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若為都市土地則須另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