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的薪資及差旅費,不得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目前台商到大陸投資的情形愈來愈普遍,但礙於法令規定,大多經由香港或第三地設立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國稅局特別提醒,不管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或第三地,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的人事費用,應歸屬於海外各子公司之費用,不可以列為台灣母公司的費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申報外派人員薪資及差旅費共計2000多萬元,經國稅局認定非屬甲公司之費用,予以剔除,補徵稅額500多萬元。
甲公司為拓展外銷業務,於香港設立子公司,專門經營中國大陸貿易商務,子公司業務人員均由甲公司派任且全年滯留境外時間均超過300天。經甲公司說明,派赴香港之出差人員,是為了提供國外客戶售後服務、專業技術指導,故必須派員常駐國外以應付客戶需求。可是經過國稅局查核結果,甲公司所稱國外客戶均非甲公司之客戶,實際上都是子公司在中國大陸之銷售對象,其將派赴海外人員之薪資及差旅費於甲公司報支,海外子公司卻未支付相對的技術服務收入,顯然與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合,國稅局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將甲公司申報的薪資及差旅費2000多萬元,予以剔除並補稅。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其所投資之海外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主體,會計獨立,並非甲公司之分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所或連絡處,有關派赴海外人員之薪資,仍應由甲公司投資之海外各子公司之人事費用支應,方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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