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有股利收入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列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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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年度如有股利收入,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將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該局指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96年度有股利淨額收入100萬元,應稅銷售額700萬元,其他免稅銷售額200萬元,則其不得扣抵比例為30%,計算如下:
免稅銷售額(100萬元+200萬元)÷全部銷售額(100萬元+200萬元+700萬元)=不得扣抵比例(300萬元÷1000萬元=30%),亦即當年度進項稅額中有30%不得扣抵,應予調整。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股利收入,記得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列入調整,以免短漏營業稅,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5款規定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朱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