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夫妻離婚後即便仍共同居住,惟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切勿將對方申報為配偶,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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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人離婚率逐年攀升,佳偶變怨偶時有所聞,惟仍有部分夫妻因家庭因素(例如小孩或經濟等)之考量,於離婚後選擇與前配偶居住一起共同生活,而夫妻一旦離婚,其婚姻關係即不存在,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離婚日次年起不得將前配偶申報為「配偶」,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94年間離婚,惟於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乙君申報為「配偶」,涉嫌虛列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甲君雖主張離婚後為照顧小孩,雙方仍共同居住,並負擔生活費用,確有扶養乙君之事實,惟查甲君與乙君於97年度已無婚姻關係,縱然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因雙方已非夫妻,自不得列報乙君為配偶,且乙君未滿60歲,亦不符合列報家屬免稅額之要件,致遭剔除補稅及處罰,甲君雖提起復查及訴願,惟均遭駁回。
國稅局再次呼籲,所得稅申報期雖然已結束,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或尚有所得漏未申報,記得再向國稅局更正申報資料或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才不致因疏忽而遭受處罰。【#37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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