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倒閉,收不到租金扣繳憑單時,應由出租人代為補辦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鼓山區陳太太來電詢問:營利事業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倒閉,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999】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宛儒 聯絡電話:5215258轉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