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驚!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如發現漏報或錯誤欲更正,於申報期限截止前後皆可補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因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書上的所得總額欄,誤報扣繳憑單上的給付淨額,申報後與友人談及才知應按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填報,擔心會違章被裁處罰鍰,該如何處理補救?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前發現漏報、錯誤須補報或更正時,應另填一份完整正確之申報書,將漏報或須更正所得填入,如有應補繳稅額應先行繳納,並於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原申報書收件號碼、日期及「二次申報」,以利稽徵機關合併歸戶(如係以二維條碼申報,則需交一份重新列印正確的申報書;而網路申報者得直接上網更改重新上傳即可)。
若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錯誤須更正,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皆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不予處罰。此時納稅義務人只能以人工申報方式依上列所述方法補申報書並檢附自動補報繳資料,重新辦理補報。【#1004】
新聞稿提供單位: 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李美苓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