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安裝地點如有違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自始即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投資於自動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已成為公司最常用的節稅方式之一,不過,投資抵減設備的安裝地點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即使查獲日距設備交貨日期已逾3年,仍需追繳已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一公司92年間購置設備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並已抵減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0餘萬元。嗣後稽徵機關於96年派員實地勘查時發現,該公司已將適用投資抵減的設備逕行遷移至其他廠房,因遷入之廠房設於農業用地,並未取得工廠登記證,而且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不符,自始即無投資抵減之適用,乃核定追繳已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00餘萬元並加計利息6萬餘元,一併徵收。
依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這項規定,讓許多公司誤以為設備安裝地點不符亦僅是列管3年;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依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如嗣後設備安裝地點變動,應檢附新安裝地址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備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補稅,滋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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