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抵繳積欠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退還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將先抵繳其欠稅,抵欠後剩餘者再退還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抵繳其積欠者,其順序如下:1.同一稅目之欠稅;2.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3.同級政府其他稅目之欠稅;4.同級政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5.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又依財政部96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7530號令釋規定,滯欠之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但仍在申請復查期間,而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則俟其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再依規定抵欠。
該局指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已於96年10月31日辦理退還,共應退稅14萬9千餘件,稅額41億4千5百餘萬元,其中1千1百餘件查有欠繳綜合所得稅1千6百餘萬元,於辦理抵欠後再退還應退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退稅情形有疑義,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查詢。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