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藥局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構成違章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購買一般藥品,或依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就醫之醫師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雖然同樣是向藥局購藥,其營業稅之課稅情形卻不同。依照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舉例說明,民眾向藥局購買藥品,如果該藥品是一般成藥或非持處方箋購買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受處罰,嚴重者甚至停止其營業。惟如由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醫師開立處方箋,民眾再持憑自行前往健保特約藥局購藥者,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僅須就向健保局請領之藥品調劑費及藥品費等收入,列入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