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預作贈與財產規劃者,請及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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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的免稅額為100萬元(95年度起為111萬元),欲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預作贈與財產規劃者,請及早辦理。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發給免稅證明書,核定應課徵贈與稅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後發給繳清證明書。該局95年度贈與稅申報及查核案件計28,647件,應稅案件4,624件(占16%)、稅額20億2千3百餘萬元,免稅案件24,023件(占84%);又於1月及12月申報者共7,604件,約占27 %。
該局指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寫申報書,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戶籍資料影本、贈與契約書影本等資料。每屆年底最常見父母申報贈與現金(存款)給未成年子女,應另檢附受贈人與贈與人之存摺或存單影本,但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者,得免辦申報。又存款一經贈與受贈人,即屬受贈人之財產,如有轉回贈與人或移轉他人情形,應詳述原因(借貸、贈與或買賣)並保存完整資金流程紀錄,否則將無法作為日後資金來源證明使用,縱若辦理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書,仍將不獲採認。
該局舉例,甲、乙夫妻二人於92至95年各贈與現金100萬元給未成年之子丙君,申報贈與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書,96年丙君購置不動產時仍未成年,申報時雖主張丙君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並檢附92至95年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以為資力證明,惟經查核資金流程,發現甲、乙二人於各該年度將現金存入丙君帳戶後,又提出自己使用,則丙君購置不動產資金並非來自於歷年受贈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丙君購置不動產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核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96年即將結束,欲在本年度贈與者,請提早辦理,並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