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將股票出售已辦過戶登記是否須併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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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持有之股票,並辦竣移轉登記與買受人,死亡時已無此項財產,應免列入遺產申報,惟繼承人應就出售股票遺留之價金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指出,遺產稅之課徵標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是以被繼承人生前將所持有之股票出售,並過戶登記與買受人,死亡時,既已無此項財產,應免列入遺產申報,惟出售所得之價金,如死亡時尚有遺存者,乃屬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又出售所得之價金如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前述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及第20條規定,被繼承人贈與當時除應申報贈與稅外,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申報課稅。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甲君於死亡前半年內陸續將所持有之股票全部出售,得款中有6千萬元,分別匯入其配偶及子女銀行存款帳戶內,繼承人未依規定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申報併計遺產,經核定補徵遺產稅1千8百餘萬元及贈與稅1千2百餘萬元,並就遺產漏報乙節,加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本件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財產之所得價金,分別匯入子女銀行存款帳戶內,當時被繼承人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仍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稽核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