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合約訂定時未能確定工程總價,應如何貼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又同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惟承攬契據未能確定工程總價,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確實金額時,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指出: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