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有房屋經營早餐店等未懸掛招牌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改裝後經營早餐店,因營業時間短、營業規模小收入少,又未懸掛招牌僱用員工,是否可以免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28條之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若逾期未辦者一經查獲,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營業人縱使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1021】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郁秀娟 聯絡電話:5215258轉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