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銷售憑證時限為「收款時」之營業人,收受支票如無法兌現,得於嗣後檢附證明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先生問,運輸業開立發票之時點為何?如收受支票無法兌現時如何處理?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凡具有運輸工具,以運載水陸空旅客貨物,或具有交通設備以利運輸工具之行駛停放及客貨起落之運輸業,其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 該局表示,凡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其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 【#1019】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惠雅 聯絡電話:3317077轉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