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存活文件,尚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問:本人在大陸結婚並生一女,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提供經大陸當地公安單位出具之證明為何遭剔除免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子女未入境台灣,納稅義務人以大陸當地公安單位出具之證明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配偶及子女免稅額之憑證,如未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將不予認列免稅額。依據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規定,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仍屬存活文件,納稅義務人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納稅義務人需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方可作為列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100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金蓉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