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租賃所得之合理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可採逐項列報,並應檢附各項合法憑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先生問:本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一筆租賃所得,若想自行列舉相關費用扣除,而不是採用規定的必要費用標準來計算,請問哪些項目係可以申報扣除的?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租賃所得係指租賃收入減去合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其中合理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可逐項舉證列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以95年度為例,規定的必要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的損耗及費用。 故納稅義務人採逐項列舉合理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申報租賃所得時應就各項目檢附合法憑證及租賃契約書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後予以減除,例如當年度支付的房屋稅繳納證明、地價稅繳納證明、保險費繳納證明、購屋借款利息的繳息清單等,而各項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各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1006】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曉菁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