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者如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否申請分別發單補徵及分單裁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李小姐來電詢問:本人94年度已與配偶分居,最近接獲以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94年度未申報核定通知書暨稅額繳款書,並處漏稅罰鍰,惟漏報之所得係合計夫妻兩人所有,稅額及罰鍰亦應兩人各自負擔,稅額及罰鍰是否可以分單補徵及裁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均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經查明夫妻確已分居,若其中一方當年度所得符合免辦結算申報標準時,應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之另一方作為補稅及送罰之違章主體。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之夫或妻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後,再予分別發單補徵,罰鍰則按個人漏報應罰所得總額占夫妻漏報應罰所得總額之比例分單裁罰。 該局亦呼籲李君應儘速向發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別開單繳納。【#100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曉菁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