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學生領取生活學習獎助金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專院校學生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生活學習獎助金規劃案」,自就讀學校領取之生活學習獎助金,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該局指出,生活學習獎助金係政府及學校給予弱勢學生之獎助費,由學校安排具職業訓練與課程修習性質之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與所領獎助費並無對價關係,適用上揭免稅規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 電話:25853833 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