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辦理就源扣繳及申報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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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其應納稅額,除股利和盈餘按30%扣取稅款外,其餘各類所得,例如:薪資、利息、租金等,皆按20%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申報繳稅。另依同法第11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該分局指出,某公司負責人甲君,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所稱之扣繳義務人,於91至95年度間給付乙君租賃所得600萬元,惟給付時僅按10%扣繳稅款,經該局查詢入出境紀錄及戶籍資料,發現乙君在國內均無設籍紀錄,且每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停留時間亦未滿183天,係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依上開規定應按20%扣取稅款,甲君於給付時,按居住者以10%扣取稅款,合計約短扣60萬元,除補繳稅款外,並處1倍之罰鍰;至逾期申報扣繳憑單部分,另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或薪資、利息費用時,應確實問明所得人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俾利正確扣報繳所得稅款,以避免受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