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受領業務津貼及獎金之相關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保險公司給付業務人員之業務津貼及獎金,係屬受領人的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者佣金性質的所得。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係由保險公司所聘僱,其報酬雖係依其招攬保險的業績計算業務津貼及獎金,該報酬仍屬其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提供勞務所取得的薪資所得。
該分局指出,保險業務員為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而發生文具用品費、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及廣告費、交際費、訓練費、交通及油料費等,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其屬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者,可由保險公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檢據依費用性質核實列報,不宜約定由保險業務員自行吸收或負擔,並併同薪資給付,成為業務員薪資之一部分,而由保險公司逕以「薪資支出」科目列支。
該分局呼籲,保險公司給付所屬業務人員前述報酬時,應確實歸屬所得類別,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以避免業務人員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發生申報錯誤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的情形。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