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按月分次給付,須按月付之總額辦理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因財務調度的關係,每月給付給員工薪資係採分次發放,應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該分局指出,無論營利事業每月分次或一次給付員工薪資,仍應按每月薪資給付的「總額」辦理扣繳,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10%,二者擇一辦理。採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者,應按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薪資受領人不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視同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人數欄之扣繳稅額辦理扣繳。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6年8月15日及8月29日發放A君(A君為境內居住者,未填寫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薪資各28,500元、39,900元,合計68,400元,此時扣繳義務人應於8月29日,依9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為4,500元;A君亦可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亦即扣取6,840元。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此筆扣繳稅款填寫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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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