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將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近來常接到營業人查詢,於進貨時忘記向賣家索取統一發票,卻取得另一家涉嫌虛設行號之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合法?故特別說明,以免營業人除補稅處罰外又涉及刑責部分移送法辦。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與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才能扣抵銷項稅額,故涉嫌虛設行號之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自屬違法行為,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全國營業人進銷貨資料均已建立完整的電腦檔案,隨時可利用電腦查出營業人進銷貨異常情形。因此對於以涉嫌虛設行號之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均可查獲。事後營業人雖於裁罰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並補報補繳稅款,因違章事證明確,仍按所漏稅額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勿貪一時小利,以取具虛設行號發票不法方式逃漏營業稅,一旦被查獲,除被補稅處罰外,又涉及刑責部分移送法辦。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