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郵局作成寄存送達通知書即發生送達效力,應儘速繳納,以免遭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王小姐問:最近因事出國致未收到稅單,僅收到郵局作成的寄存送達通知書,沒看過這種送達方式,這樣有算送達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財政部於94年4月間就送達方式有新規定,即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以往對於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之稅單,經郵局通知招領,納稅義務人不予理會,致發生「招領逾期」無法送達情形,為使此類案件完成合法送達程序,財政部乃核釋,稅單經郵寄未獲會晤納稅義務人或前揭接收郵件人員,可以寄存郵局完成送達程序。因此,納稅義務人若收到郵局作成的寄存送達通知書時,請儘快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稅單並儘速繳納,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1個月,遭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民眾不可不慎。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