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債權人為保障債權,可代位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債務人死亡,繼承人又遲不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債權人要確保債權獲得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如果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間,繼承人仍未申報,債權人可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報遺產稅,以確保債權的清償。
該分局說明: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除拋棄或限定繼承外,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承受被繼承人遺留的一切權利義務。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該分局轄內曾發生一案例如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身後遺有房屋及土地,繼承人卻遲遲未辦理遺產稅申報,債權人乙君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取具法院確定判決,申請代位申報甲君遺產稅,因而保住了債權。
該分局又說,債權人代位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時,如經核定須繳納遺產稅,可以就聲請強制執行財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其應代繳的遺產稅,在代為繳清稅額後,稽徵機關即可發給代繳部分的繳清證明書。債權人取得繳清證明書後,該財產即可辦理過戶,債權人即可依法定程序確保債權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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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李祕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