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進、銷、存貨,應確實依據商品之類別及等級記載,以免其營業成本遭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的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又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平時進貨、銷貨及存貨,即使商品為同一種類,但有不同等級者,仍應確實依據商品的等級記載,以免稽徵機關查帳時,因為商品的進、銷、存貨數量無法勾稽查核,而遭到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其營業成本。
該分局表示於查帳過程中,常常發現部分公司行號買賣的商品種類不多,甚至僅有一種,惟因等級的不同,價格也有極大的差距,顯示商品的品質及規格有其差異性,而公司行號記載進貨及銷貨的內容,卻全部歸類為一種,未按實際不同等級商品的交易品名、規格、數量分類記載,致稽徵機關查核人員查帳時對其商品進、銷、存數量無法勾稽核對,而無法核實認定其營業成本。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對於營利事業上述進、銷、存貨數量無法勾稽的情形,稽徵機關通常都會給予補正的機會,除非無法補正,或逾期仍不補正,才會依稅法規定逕行核定營業成本。不過,為避免因事過境遷補正困難,營利事業應加強建立良好健全的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