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需另負擔5%營業稅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東區陳先生問:本人10月初在大同路購買普拿疼1盒,該藥局非但未開立統一發票,經索取商家卻稱需另加5%營業稅,如此不合理之要求,有相關法令依循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將營業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亦即陳先生購買藥品時,營業人應依定價金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得要求另加5%營業稅,營業人如拒開時,消費者可保留交易憑證(如:收據、提貨單等),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