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學生領取之生活學習獎助金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學生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就讀學校領取之生活學習獎助金,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教育部為協助弱勢學生,自96學年度起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由學校安排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並同時給予獎助金,該筆獎助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戶得扣除25,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但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所以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領有前述之生活學習獎助金應自其實際支出之教育學費中減除,如有餘額再於上述限額內列報當年度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李秘書,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