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員至國外原廠受訓之費用不適用抵減辦法之人才培訓支出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會計詢問,該公司96年自國外新購一批機器設備,派遣員工至出售廠商培訓該機器設備操作及維修技術,培訓期間之相關支出可否專案列報適用抵減辦法之人才培訓支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派員至國外原廠接受設備之操作及維修訓練,係基於便利公司操作新購機器設備與其後維修等業務所需,尚非屬為培育受僱員工之訓練活動費用,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不符,無法適用「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支出,相關費用尚無投資抵減辦法人才培訓之適用。 國稅局呼籲,高科技公司因技術日新月異,機器設備汰換頻繁,所用機器設備又大部分外購,須經常派遣員工至原廠訓練操作及維修技術,惟應請注意檢視,此類費用並不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971】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王家興 聯絡電話:3614111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