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住國內外,各有國內外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較有利?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傅先生來電詢問:其與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配偶皆為薪資所得者,且有投資國內公司之營利所得及海外基金收益,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較有利?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夫妻之一方如非屬下列所述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即稅法所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得已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後,得免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額;即夫妻之一方為非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可以選擇就源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後,其所得及扣繳稅款不再併入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不得減除相關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而決定採何種方式申報前,應先了解「非居住者」之所得適用之扣繳稅率,如營利所得為30%,薪資所得為20%,所以當台灣居住之配偶適用之綜合所得稅稅率高於上述扣繳稅率時,選擇就源扣繳方式較有利;反之,配偶適用之綜合所得稅稅率低於上述扣繳稅率時,則採合併申報方式較有利。另有關海外基金部分因屬海外所得,目前不需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惟自98或99年度起,個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時,應將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近年來,多數高所得高收入家庭,夫妻因為各人的事業或為子女之教育,常有一方在國內而另一方多年居住國外之情形,若同時有國內外所得,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前,應先思考規劃及計算並選擇最有利之方式申報。【#1010】 新聞稿提供單位: 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李美苓 聯絡電話:3317077轉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