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人向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應由繼承人負擔申報繳納契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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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拍定人向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嗣後法院仍以其名義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應由繼承人負擔申報繳納契稅之義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另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者,由於與拍定有關之後續權利義務並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所以應自拍定人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繼承,尚不受法院仍以被繼承人名義核發證書之影響。
  稅捐處提醒民眾,遇有上述情形,應由繼承人檢具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死亡證明),以繼承人自己名義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