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賞員工屬非固定薪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再過幾天96年度即將畫下句點,對很多企業來講,不管今年是否豐收,總會發放年終獎金及獎品,來犒賞員工,這些獎賞均屬非固定薪資,給付之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金額扣繳6﹪,惟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則可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每次應扣繳稅款如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則免予扣繳。 國稅局強調,年終獎賞如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101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桂蘭 聯絡電話:3228838轉518